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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家事律师】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合理调整要求 ——熊小某与熊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熊某与黎某(女)开始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1年8月生育一子熊小某。2017年5月,熊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约定熊小某随母亲黎某生活,生活费由黎某负担,医疗费由熊某负…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熊某与黎某(女)开始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1年8月生育一子熊小某。2017年5月,熊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约定熊小某随母亲黎某生活,生活费由黎某负担,医疗费由熊某负担,教育费双方各负担50%。因父亲熊某未完全履行医疗费、教育费支付义务,熊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熊某支付所拖欠的医疗费、教育费合计4万余元,并判令熊某每月增加支付生活费1200元。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自离婚以来,仅给付过医疗费1万余元,未按约定履行给付医疗费、教育费的义务,熊小某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医疗费、教育费4万余元,依法应予支持。离婚协议虽约定生活费由黎某一人负担,但黎某被纳入低保对象,其收入微薄、生活相对困难,近年来熊小某因患疾病先后到南昌、北京等地多家医院治疗,且需要持续治疗和加强营养,生活费开支必然增加,黎某的经济状况已明显不足以保障熊小某正常生活所需,影响了熊小某健康成长。熊某月收入约5000元,具有抚养能力。考虑到熊某与黎某之间存在生活费、医疗费分别负担的约定,酌定判决熊某自2024年6月起每月另支付熊小某抚养费600元,直至熊小某十八周岁为止,且须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结清当年全部抚养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基础上,支持了未成年子女要求给付所拖欠抚养费的主张,与此同时,秉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抚养能力变化、所负担的生活费开支增加和另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等情况,依法支持未成年子女提出超过约定抚养费数额的主张,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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