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某与王小某等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小某和王小某系中学同班同学,某晚张小某在同学自建的微信群中询问课程时,王小某认为其微信信息影响自己打游戏,通过微信语音多次辱骂张小某。张小某将该情况反映到学校,学校对王小某进行了教育,并要求…
基本案情
张小某和王小某系中学同班同学,某晚张小某在同学自建的微信群中询问课程时,王小某认为其微信信息影响自己打游戏,通过微信语音多次辱骂张小某。张小某将该情况反映到学校,学校对王小某进行了教育,并要求微信群中的其他十余名成员退群,减少对张小某的不良影响。此后,张小某认为王小某的辱骂行为贬低了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自己在学校内的评价降低,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小某及其父母在班级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小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张小某的人格权。王小某系未成年人,吴某、王某作为王小某的监护人,有责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造成的伤害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但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并避免对张小某造成二次伤害。如按张小某主张的由王小某在班级微信群中道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影响。法院酌定赔礼道歉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内容事先须经法院审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在人格权救济中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微信群等网络社交空间中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谩骂性言论,内容具有明显贬损、攻击性,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如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构成侵权的,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结合双方责任年龄、认知能力、心理特点、校园人际关系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以书面道歉为宜,既实现了对张小某人格利益的抚慰和不良影响的修复,也避免因网络公开化、扩大化处理对张小某造成继发伤害,或对王小某产生“标签化”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