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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赵某、孙某家庭教育指导事例

兰州家事律师4个月前 (06-22)经典案例68
基本案情赵某与孙某婚后育一女赵小某,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赵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孙某抚养,孙某不同意离婚。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对赵小某的抚养和生活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赵某、孙某因家庭矛…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婚后育一女赵小某,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赵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孙某抚养,孙某不同意离婚。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对赵小某的抚养和生活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赵某、孙某因家庭矛盾均不愿抚养赵小某,孩子主要由外祖母照顾抚养。

指导方式

法院认为,赵某与孙某并不具备应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依法驳回赵某的离婚诉请。经调查,赵某、孙某作为父母监护职责严重缺失,家庭教育能力不足,法院对双方进行了长期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一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二是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以法院设立的“新苗课堂”普法平台为载体,结合典型案例对二人进行系统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培训。三是联合妇联建立未成年子女专项台账,争取社区支持,定期监督抚养职责履行情况,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经法院案后回访,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监护意愿和家庭教育能力得到提高,共同妥善处理赵小某的入学、教育及生活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对未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以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纠正监护失当的典型事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制定下发《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法院与妇联、关工委等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将家庭教育指导落到实处。本案中,法院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强制约束、“新苗课堂”的教育引导和台账回访的监督相结合,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引入妇联和社区的力量,构建了“指令刚性约束+新苗课堂柔性矫治+台账回访长效监督”的协调联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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