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诉讼

【兰州家事律师】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时互相推诿子女抚养义务,可判决不准予离婚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女)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女)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起诉离婚并诉请婚生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明,双方仍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查,双方均有正式工作、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具备抚养能力,却无正当理由相互推诿对张小某的抚养责任,逃避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鉴于张小某年仅三岁,亟需稳定的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在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婚生子张小某抚养问题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持续跟踪回访,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一种家庭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绝不能因个人私利而拒绝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本案中,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却相互推诿,都不愿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准予离婚,将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人民法院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重申婚姻自由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兰州家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

离婚过错方补偿金一般给多少

一、确定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就包含了物质…

【兰州家事律师】离婚需要两个人一起去民政局吗?

协议离婚必须两个人一起去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不是当天就能办完。双方第一…

【兰州家事律师】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再次分割 ——吴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孙某、吴某(女)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并写明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追索、分割。2024年10月,吴某发现孙某在离婚前半年内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