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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家事律师】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再次分割 ——吴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孙某、吴某(女)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并写明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追索、分割。2024年10月,吴某发现孙某在离婚前半年内曾…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孙某、吴某(女)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并写明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追索、分割。2024年10月,吴某发现孙某在离婚前半年内曾向其表弟转账8万元、向其叔叔转账10万元、向其母亲转账18万元,合计36万元。吴某认为孙某存在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所转移财产金额的一半即18万元。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向其表弟转账的8万元,有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孙某与其表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款系归还借款,不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期间,孙某认可向其叔叔所转10万元为借款并同意予以分割。孙某向其母亲所转18万元,虽其主张系代父母偿还贷款,但该款项超出了日常赡养父母的合理范围,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置行为。据此,应认定孙某向其叔叔和母亲的转款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遂判决孙某向吴某支付其中的一半即14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均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人民法院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支持了另一方在离婚后提起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有效维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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