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沈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沈小某。双方因工作原因,婚后大部分时间在不同城市生活,沈小某长期与母亲张某一起生活。后沈某与张某感情破裂,沈某诉请与张某离婚,请求分割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沈小某由其直…
基本案情
沈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沈小某。双方因工作原因,婚后大部分时间在不同城市生活,沈小某长期与母亲张某一起生活。后沈某与张某感情破裂,沈某诉请与张某离婚,请求分割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沈小某由其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沈小某长期随张某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并在该处接受学前教育,案涉房屋承载着沈小某稳定的生活居所与良好的教育资源,是其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托。将房屋判归直接抚养子女的张某所有,能够避免沈小某因父母离婚导致其生活、学习环境骤变,帮助其保留安全感与归属感,缓解环境变化带来的焦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与健康成长权。据此,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沈某相应的住房补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应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量案涉房屋对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的实际影响,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成长稳定利益置于裁判重要地位,避免因财产分割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剧烈变动,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