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刘某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随着孩子长大,王某、刘某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到国外工作,王小某随祖母张某留在国内生活。王小某在学习、生活和就医时,经常面临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情形…
基本案情
王某、刘某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随着孩子长大,王某、刘某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到国外工作,王小某随祖母张某留在国内生活。王小某在学习、生活和就医时,经常面临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情形,为便于行使监护权,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王小某的抚养权归张某。
调解结果
王某、刘某表示,为便于行使监护权利,同意变更抚养权。未成年人父母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监护职责亦为父母的法定责任,在父母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应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宜以约定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涤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但王小某确需有监护能力的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其办理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事项。为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当事人的困境,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委托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详细了解该项制度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王某、刘某将对王小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张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近年来,一些父母远赴他乡务工,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抚养,产生了留守儿童因上学、就医等紧急情形无监护人签字等问题。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孩子祖母张某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意愿的前提下,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在不变更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的前提下,增加张某为监护职责的实际履行人,解决了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无法实时监护的困境。

